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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制造假证

2015-10-20 10:49: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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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改证据 歪曲事实 该如何处理

——针对河南省鲁山县城关派出所违法行为的真实情况反映如下:

反映人:孙得志,男,56岁,汉族,农民,住鲁山县马楼乡,现住鲁山县城东关大街92号。电话:13071760147

被反映人: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邓占军,所长

反映事项:制造假证,删改证据,歪曲事实,枉法判案。

反映请求:依法追究被反映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孙得志于1999年买了别人的旧宅门面房一处,居住至今,与曾树钧、华艳霞(曾树钧之妻)相邻,曾、华夫妇在购买了其它两家邻居的房屋,并强行霸占孙得志东山墙外的公共大道后(部分已被曾、华夫妇建成非法建筑物,有土地证证明),又想购买孙得志的房子未遂,从而怀恨在心,就借曾树钧的舅父尹小伟(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在城关派出所资格时间最长,警龄最长)、舅妈张娟(鲁山县法院民二庭审判员)之权势及尹势家族的势力,对孙得志一家实施打击报复。2011年8月3日,曾、华夫妇非法闯入孙得志家中,无事生非,捏造、诬陷孙得志家偷用他们的电,并侮辱、谩骂孙得志一家,砸了孙得志家一楼的东西,孙得志之妻从二楼下来看究竟时,被曾、华夫妇二人殴打,致其伤害,孙得志之妻从昏迷中苏醒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尹小伟(曾树钧的舅父)受理此案后,他见孙得志之妻伤势严重,即将把孙得志之妻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头部多处受伤,脑震荡,耳膜穿孔。”当天夜里即对孙得志之妻马淑芳做了笔录,笔录中写到“案由:殴打他人致伤”,三天后才转给他人。更为可恶的是,2011年8月14日曾树钧、华艳霞夫妇再次纠集二十多人在孙得志家大门口的大街上把孙得志围起来进行殴打、谩骂,并将孙得志打伤,孙得志报警后,民警把孙得志送往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头部多处受伤”。孙得志夫妇一再的催促鲁山县城关派出所处理此案,8个多月之后才做了处理。由于派出所制造假证,2011年8月13日,曾、华夫妇把孙得志之妻打伤说那是华艳霞一人所为,罚款三百元;8月14日曾、华夫妇群殴把孙得志打伤,反倒说成是孙得志把曾树钧打伤并罚三百元,随后华艳霞又多次对孙得志一家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华艳霞曾在大街上叫嚣“你们只要出门和进门老子就骂你们,老子有的是钱,你们告到北京、国务院老子也不怕等。”为防安全,孙得志就在自家门前安了监控。2012年9月19日,华艳霞率领亲戚亲属再次对孙得志夫妻追逐、围堵、侮辱、谩骂,砸孙得志家的大门,并不听孙得志夫妻的一再警告,向孙得志屋内冲,面对华艳霞和其他人非法侵入民宅的恶劣行为,即报警救援,民警赶到现场后制止了事态的发展,并作了笔录后,他们要求孙得志妻去孙得志家调取监控录像,孙得志妻随他们到家后,他们把孙得志妻的手机收去,不让孙得志妻看监控录像,把监控录像拷走。2013年12月25日,孙得志接到了派出所鲁公(城)行罚决定〔2013〕2591号处罚书,处罚书中对孙得志罚款三百元。孙得志当时就莫名其妙、目瞪口呆,明明是曾、华二人率众亲属侵害了孙得志,反倒处罚了受害人。孙得志去派出所察看录像后,才得知他们把监控录像的主要证据给删掉了,在回来看自家的监控录像,自家电脑里那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也不复存在了。城关派出所对监控录像的主要情节有删除行为,当时的办案民警对该事实予以认可,经反映人多次要求恢复原始录像情形,但还是不复存在。2014年4月17日,平顶山市法院工作人员和孙得志一同查看孙得志东山墙裂缝情况时,华艳霞等人再次对孙得志进行谩骂、诽谤。报案后,城关派出所仍旧制造假证,故意制造冤假错案。2014年10月13日,鲁山县法院工作人员同街领导要求一同查看孙得志家东山墙裂缝情况时,又被曾树钧、华艳霞夫妇大骂,报案后至今没有回应。

综上所述,河南省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法人代表邓占军,制造假证,删改证据,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作为,孙得志望主管部门领导明察秋毫,为无辜百姓做主,对城关派出所即法人代表邓占军依法处理。

反映人:孙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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