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 >

巨额投资喀什叶城 却被黑势力及其保护伞联合围猎

2016-12-02 16:01:25 来源:

评论

依法治疆,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石,也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更是总书记对新疆的殷切要求。然而江西商人汪慎龙、唐海水在新疆喀什叶城县巨额投资,被黑恶势力见财起意,合法财产惨遭劫掠霸占后,却还遭遇了一场已经长达十年的令其倾家荡产、甚至悲愤而亡的司法困境。

真可恶!祸从天降,黑恶势力以暴力强行抢夺矿石霸占矿山

据汪慎龙介绍,2005年,其与江西老乡唐海水为积极响应西部大开发的号召,经朋友介绍引荐,认识了新疆喀什市叶城县四方联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简称“四方联公司”)董事长侯德喜,以及该公司的另一股东贺诗家。经几次洽谈,侯德喜、贺诗家同意将四方联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他们。2006年1月7日,其与侯德喜、贺诗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汪慎龙和唐海水收购侯德喜、贺诗家在四方联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于2006年2月在叶城县工商局作了股权和法人代表的工商变更登记。汪慎龙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在汪慎龙和唐海水入主四方联公司后,从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对四方联公司投入一千多万元巨资,进行了招募工人、购置设备,并在矿山修建道路、剥离土方、建设厂房等大量工作,并进行了部分开采,初步采出了八万多吨的矿石,前景似乎非常美好。

但在2007年5月1日,叶城县本地人范建江和王卫兵、华衍文在看到四方联公司丰富的矿产资源后,纠集等人以暴力相威胁,悍然组织车队,强行将开采出来的八万多吨铁矿石拉走。单这些矿石的价值至少在三千万以上。据汪慎龙介绍,其与范建江、王卫兵、华衍文素不相识。只知范建江原为叶城的地痞流氓,王卫兵原为叶城县政府的一名干部。两人听说搞矿能发财,就以范建江为大股东,华衍文、王卫兵为小股东,注册成立了叶城兴柞矿冶有限公司,并从内地购买了一台被淘汰的小高炉,因为矿石品位差、管理不善,在2006年本已濒临破产。在其见到四方联公司挖出大量高品位矿石后,见财起意,直接抢夺矿石,进而霸占矿山。

据原四方联公司员工讲,范建江、王卫兵、华衍文在威胁恐吓其人员时,都携带大刀等管制刀具,并打砸生活和生产设施。为了将范建江等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无奈之下便上山录像取证,带着录像等证据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也一直未作出处理意见。范建江和王卫兵更是叫嚣:“只要地区×××领导在位,你们的案子就永远别想办!”

真稀奇!十不见当事人,唯见黑恶势力以当事人代理人打官司在两级法院如履平地真委托还是假诉讼?

2007年5月21日,汪慎龙突然接到叶城法院通知,四方联公司原股东侯德喜、贺诗家在叶城法院将其起诉,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范建江等人称侯德喜、贺诗家在外地不便出庭,已委托其帮忙开庭,并出具了所谓“授权委托书”。但对照侯德喜、贺诗家与其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起诉书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完全两样,且侯德喜写成了“候”德喜,连姓都写错。叶城法院最终无视双方所签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以双方所签协议为采矿权买卖,违反国家规定为由,判定“协议部分无效”。法院在范建江、王卫兵的所谓“委托代理人”担保下,强行查扣了四方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全套公司手续。

汪慎龙等又上诉至喀什中院,但喀什中院依然维持叶城法院的判决。2008年8月,汪慎龙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裁定本案由新疆高院提起再审。2010年12月,新疆高院(2009)新审一民提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喀什中院(2007)喀民终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叶城法院(2007)叶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叶城县法院重审。

2011年,在案件发回叶城县法院重新审理后,汪慎龙又重新看到了希望。他原本以为叶城县法院会纠正之前所做的错误判决,并按新疆高院的意见还其公道。叶城县法院承办法官刘芹在高院的再审裁决书面前,不仅不对范建江等人制造假案实施诈骗的行为予以纠正,反而作出了与客观事实完全相违背的(2011)叶民初字第377号一审判决。

在此期间,汪慎龙不断向叶城和喀什两级政府、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是不但得不到支持,反而不断遭到不明威胁恐吓,威胁其胆敢再踏入叶城,就要他的性命。该民事案件持续数年,从未见原股东侯得喜、贺诗家出庭起诉、应诉过,所有的出庭起诉、应诉,包括策划支付诉讼费,都是由抢夺抢占矿石矿山、通过私刻公章、伪造签名违法变更工商登记,霸占他人公司的范建江、王卫兵所为!这在司法界是极其罕见和不正常的!

甚至在2015年七八月份,新疆高级检察院喀什分院在履行执行监督程序的时候,根据汪慎龙申请,检察机关依照职权,对该案的原审一审、原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所有文件档案进行调查、司法鉴定。经调查鉴定,才发现所有诉讼文件中,侯德喜、贺诗家签名全部为伪造!

多年来,汪慎龙也在多方找寻侯得喜、贺诗家,希望与其当面对质,核实情况。但从未找到过二人。截止发稿,汪慎龙依然未见到侯德喜、贺诗家!

真荒唐!黑恶势力登堂入室,单方面直接在叶城县工商局伪造签名,变更股东,“合法”霸占他人企业,谁之过?

在2008年公司年检时,汪慎龙发现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四方联公司的股东已于2007年12月5日被变更为范建江、华衍文、王卫兵、艾尼江-买买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范建江。在之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叶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留存资料中出现一份汪慎龙、唐海水从未知晓、从未参与的《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显示,变更到范建江等人的资料中有“汪慎龙”的签字,另一个股东唐海水的姓名直接不写。而此事汪慎龙和唐海水从不知晓,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慎龙”的签名系伪造(鉴定所鉴定结果)。

而更可笑是,四方联公司汪慎龙持股80%,唐海水持股20%,而在伪造的签名中,只有“汪慎龙”的签名。将100%的股权转让范建江、王卫兵等四人。唐海水所持的20%直接蒸发。

到工商局变更股权是一项非常严密繁琐的程序,需双方本人带上相关证件的原件到现场办理,而此“股权变更”中,汪慎龙本人不知情,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叶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做到顺利转让股权变更的呢?

据汪慎龙等人从工商局内部人员了解到,范建江等团伙在侵占矿山后,与时任工商局某领导关系私交密切,很快完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也给自己的不法行径披上了“合法”外衣。

真大胆!不顾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干预司法个案规定,阻碍终审判决执行,并违法再审

2014年9月19日,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喀什中院作出(2013)喀民终字第704号民事判决,汪慎龙方获得终审判决的胜诉。但是在胜诉后,叶城县法院、工商局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叶城县法院明确说是叶城县政法委领导不让执行。

在法院执行不成的情况下,汪慎龙等人又就范建江、王卫兵伪造签字、非法工商变更对叶城县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叶城法院却安排担任该案此前民事诉讼法官的刘琴同时担任行政诉讼审判长。此行政诉讼严重超审限,近两年了未作出依法判决。

针对叶城工商局不予变更的情况,汪慎龙等人又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情况。国家和新疆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发文要求叶城工商局依法纠正错误,履行工商变更义务。但叶城工商局经办人员在承认该纠正、该变更的同时,又声称喀什政法委和叶城政法委个别领导不让变更。

在面对个别领导干预个案,使得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汪慎龙等人向新疆高级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申请执行监督。在依法立案后,喀什检察院向喀什中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喀什中院、叶城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又是喀什个别领导假借政府和政法委名义,阻挠执行,使得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无法落实。

在漫长的等待执行的过程中,在2015年1月,汪慎龙又突然接到新疆高院的通知,告知对方当事人侯德喜和贺诗家在范建江、王卫兵的再次操纵下又再次就本案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最后由于范建江、王卫兵等由于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但是即使在春节前高院法官顶住压力,依法履行了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驳回申诉后,但是高院原任职于喀什中院的某领导,依然在全力推动该案再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并且在2015年11月又出了一份与2015年2月完全相反的裁定。

姑且不论本案纯属虚假诉讼的性质,本案属于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重审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程序已经终结,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并尽快依法执行。但却有领导严重干预个案,将该案作出第三次再审裁定发回喀什中院,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再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这些都已经令法律界人士非常震惊!

真艰辛!简单案件历尽坎坷,一股东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一股东忧愤而亡,却依然看不到正义的曙光

汪慎龙称,原本想不远几千里来到新疆叶城搞投资建设,维护铁矿生产稳定,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当地人员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孰料出现此般离奇之事,历经十年艰辛维权不说,还差点把命搭进去。

而更让他悲愤的是,即使这样,依然看不到维权胜利的希望。他说,范建江、王卫兵、华衍文所涉及的暴力抢夺矿石、霸占矿山、通过伪造签名非法进行工商变更进而侵占其公司、制造虚假诉讼、伪造民事证据,他们都有直接明确的证据,他们也屡屡向新疆的检察、公安机关举报,至今没有得到反馈。他们还依法向公安部进行信访,公安部在2014年两次下发督办件,要求新疆公安厅给予调查。但由于原叶城县某公安局长已经调任新疆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一个负责人,其利用职权干预调查,层层设置阻碍,阻挠干扰调查,使调查未能取得进展。

在民事诉讼方面,即使汪慎龙在对方制造的虚假诉讼的终审判决中已经取得胜诉,但是在中央三令五申,领导干部不能过问个案的情况下,新疆高院个别领导依然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得连续再审的规定,操纵新疆高院在本案已经终结审查的的再审裁定后,又违反民诉法的规定违法受案,将该案发回喀什再再再审。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这都是一个违法的不伦不类的裁定,将皮球踢回喀什中院,使该案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使本案长达10年又进入无休止的诉讼状态。

汪慎龙称,这些年来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他们奔波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党政司法部门之间,从春秋鼎盛的不惑之年,到如今已经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而另一个股东唐海水在这样持续的恐惧和压力中,于2016年1月23日气绝身亡,含冤而死!至死他也没看公平公正降临人间!

截至发稿,汪慎龙依然在奔波。汪慎龙表示,希望其合法权益能够尽快得到恢复和保障,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能够得到维护。同时希望上级政法部门和纪检部门能够查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新疆的投资环境。对此事件进展,我们将会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每日推荐

图片新闻

热图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