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科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2023-08-03 07:26:06 来源:证券之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作为
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了详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80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25.0367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9,939.9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6,787.12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3,152.86 万元。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完成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300.1466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
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企业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本企业持有的西山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
执行。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
积计算使用。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持有的西山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企业将在公司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
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企业持有的西山科技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
积计算使用。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
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累
积计算使用。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5)如《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 2023 年 8 月 1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35.8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下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直接 间接 合计
西山投资 控股股东 1,911.43 - 1,911.43 2026.6.5 2026.12.5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高级
郭毅军 163.82 1,872.41 2,036.23 2026.6.5 2026.12.5
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
卞奔奔 高级管理人员 - 2.20 2.20 2026.6.5 2026.12.5
股东、实控人
同心投资 231.43 - 231.43 2026.6.5 2026.12.5
一致行动人
持有股份数量(万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直接 间接 合计
股东、实控人
幸福者 64.10 - 64.10 2026.6.5 2026.12.5
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
白雪 - 8.00 8.00 2024.6.5 2024.12.5
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
王常英 - 17.12 17.12 2024.6.5 2024.12.5
理人员
罗红平 董事 - 9.40 9.40 2024.6.5 2024.12.5
董事、高级管
梁曦 理人员、核心 - 12.00 12.00 2024.6.5 2024.12.5
技术人员
袁洪涛
高级管理人员 - 6.00 6.00 2024.6.5 2024.12.5
(已离任)
何爱容 高级管理人员 - 8.00 8.00 2024.6.5 2024.12.5
高级管理人
陈竹 员、核心技术 - 10.00 10.00 2024.6.5 2024.12.5
人员
注 1: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持有股份权益数量四舍五入列示;
注 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高管及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西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吴其明 杨振慈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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