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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解忧?约朋吸毒!判刑!

2023-09-09 01:22:52 来源:百度新闻

评论

心情不好


(资料图)

你会怎么做呢?

小编会看看书、找朋友聊天

或者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但有的人心情不好

事情就比较麻烦了

......

某日

90后小朱因家庭矛盾

心情十分低落

于是给朋友小刘打电话

邀其到家中“解忧”

小朱

我今天心情不好,整点“东西”来玩啊!

好,我问问还有没有“货”......

小刘

所谓“解忧”实为相约吸毒

小朱通过微信转账给小刘

小刘便在赵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

带着“东西”来到小朱家中

小刘和小朱一起

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

两人在客厅里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

吸食完后

小刘继续在小朱家中

玩了会儿电脑赌博游戏后离开

小朱也当场销毁了吸毒工具

然而过了几天

小朱还是心情不好

于是又准备毒品和工具

联系朋友小陈到家中“解忧”

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

……

2023年3月

小朱、小刘、小陈分别接到传唤电话

先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近日

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刘某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审理查明

吸毒人员唐某委托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吸食,唐某同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800元给刘某,刘某随后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650元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随后联系毒品上线陈某(另处)购买毒品,王某支付600元的毒资在陈某处购买了零包毒品冰毒转交给刘某。后被告人刘某将该毒品在某街道转交给吸毒人员唐某吸食。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获利150元,被告人王某获利50元。

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被告人冯某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冯某在某酒店,分别以1100元、800元的价格两次贩卖毒品冰毒零包给刘某吸食。

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毒品冰毒吸食,被告人赵某在某街道将自己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零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吸食。

被告人朱某在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冯某、赵某、王某向他人贩卖零包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冯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赵某、冯某、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冯某、赵某、王某、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刘某、冯某、赵某、王某、朱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所犯之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朱某之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1900元、赵某违法所得500元、刘某违法所得800元、王某违法所得6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心情不好 来上一点

这种“解忧”不可行

吸毒违法 贩毒严惩

法律“红线”不可碰

毒品深渊 极恶之地

看似极乐宴飨 实则蚀骨噬髓

原标题:《何以解忧?约朋吸毒!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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